关于终止黑龙江鹏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经营许可的公告
关于终止黑龙江鹏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经营许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典当管理办法》(商户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市局申请并由我局研究决定,依法终止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黑龙江鹏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须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交回所在市(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公司不得开展典当业务,已开展的典当业务应依据相关典当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责任至原合同终止且不得延长原约定合同期限。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仍以原典当行名义从事典当等经营活动的,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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