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
应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规范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行为,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担保行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黑金规〔2021〕3号)等规定,2023年12月我局印发了《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修订了《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工作。要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辖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三)《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黑金规〔2021〕3号)第五十四条“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自《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的监管规定对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台《办法》是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具体落实,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特别是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提供了监管依据,继而填补我省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担保行业造成冲击,有效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稿从内容看分为五部分。
(一)第一部分总则(第一到第七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解释相关名词,提出相关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主体责任。
(二)第二部分报告事件及时限(第八到第九条):明确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主体、机制、流程以及涉及的具体情形。
(三)第三部分报告内容及要求(第十到第十四条):明确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具体内容以及报送方式。
(四)第四部分应急管理及处置(第十五到第二十条):明确了属地监管部门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对融资担保机构未执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我局对市(地)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评价通报机制。
(五)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和政策有效期。
政策文件:http://dfjrjgj.hlj.gov.cn/hljjrjd/c113154/202312/c00_31694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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