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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2 10:46:00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22 10: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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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20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完善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185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上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评级。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被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监管评级。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违法行为告知协作机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以监管评级为指导,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方法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监管评价和加分项等七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决策执行和从业人员等情况。

(二)业务发展。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款投放和经营能力等情况。

(三)合规经营。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和财务合规等情况。

(四)风险防控。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融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披制度和信息报送等情况。

(六)监管评价。主要由市(地)、县(区)级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七)加分项。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贡献、行业自律和专项审计等情况。

第七条  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减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终得分。

按照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适时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并将修改后的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提前向公布。

 第八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监管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监管评级工作由初评、复审、审定和反馈等四部分组成。

(一)初评。县(区)级监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说明》,在对小额贷款公司逐一现场核查基础上,进行评价打分,于3月底前将逐家公司《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报告书》及各公司提供的评级材料上报市(地)级监管部门。如尚未设置县(区)级监管部门或本级监管力量薄弱,初评环节可由市(地)级监管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开展。

(二)复审。市(地)级监管部门对县(区)级监管部门初评结果依照各公司监管评级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复审意见,于4月底前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审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地)上报的监管评级复审结果进行全面审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抽查,于5月底前研究确定评级结果。

(四)反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评级结果反馈给市(地)级监管部门,各市(地)级监管部门将评级结果单独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小额贷款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省、市(地)、县(区)级监管部门在异议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核查,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监管部门要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综合评分确定,共分ABCDE五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A级,80(含)-90分为B级,70(含)-80分为C级,60(含)-70分为D级,不足60分为E级。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各级监管部门识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A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B级:公司经营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C级:公司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

D级:公司在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E级:公司在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监管评级直接评定为E级。

(一)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二)虚假出资或者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收;

(四)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五)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

(六)拒不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评级工作,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七)公司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八)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监管评级最高可评定为D级。

(一)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它信贷资产;

(二)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评级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小额贷款公司需根据政策规定,调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已有规定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再对经营区域进行调整)

(一)A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评定为A级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鼓励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经营模式。

(二)B级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评定为B级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等业务,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市(地)级行政区域,除日常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每年视情对存在问题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三)C级小额贷款公司。除日常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监管谈话,每半年约谈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每年视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四)D级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C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五)E级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D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将违法违规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实行联合惩戒,推动企业有序退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评级结果的披露。

为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部门及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知悉范围,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

确有必要时,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被评级机构通报其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监管部门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的负面评价,对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向本机构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2.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说明

          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报告书


附件1:



        附件2:




二、放贷比例

放贷比例=各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

三、支农支小

(一)涉农贷款

目前,参照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的口径为“涉农贷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其中农户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林牧渔业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

(二)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划分标准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贷款。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四、财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五、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六、平均利率

平均利率为当年各笔新增贷款年化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平均利率=(当年新增贷款A的金额×A贷款年化利率)+(当年新增贷款B的金额×B贷款年化利率)+/(当年新增贷款A的金额+当年新增贷款B的金额+…)×100%

七、税收贡献率

税收贡献率=实际纳税金额/各季末总资产平均值×100%

       

        附件3: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评级报告书

                年度)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封面

1、公司名称,填写公司名称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2、联系电话,填写公司办公电话或公司负责人手机;

3、填报日期,填写报告书的日期。

二、内容

1、正文内容采用打印或手写形式;

2、事实与评价由该公司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填写。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监管评级评价、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和公司评级材料清单。




政策解读链接:http://dfjrjgj.hlj.gov.cn/newsshow.php?cid=73&id=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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