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指引(暂行)
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指引(暂行)
一、办理部门
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省金融办统一办理。
二、换证条件
(一)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可申请换发。
(二)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发的,可申请补发。
(三)申请换发或补发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换发材料
(一)法人机构申请换发
1、到期换发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工商执照复印件。
2、遗失补发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申请补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在省内所在地市(或以上)主流纸质媒体上刊发的遗失声明原件;
(3)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省外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省外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补发许可证,除需要相应提交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补发材料外,还要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总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四、换发流程
融资担保机构换发或补发许可证,可直接向省金融办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处室报送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立即予以换发或补发。
五、其它事项
(一)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我省融资担保法人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省外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与其总公司一致。
(二)本指引未明确规定的,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为准。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有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四)许可证届满需要延续的,或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发的,应于许可证到期日前或遗失后90日内申请办理换发、补发。
附件:关于换(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模板)
附件:
关于换(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文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红头文件,标注文号,加盖××融资担保××公司公章。
主送单位:省金融办。
文件内容:
1.公司名称、设立时间、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自成立以来的注册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变化情况、许可证有效期限起止日期。
2.说明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原因,提出申请。
3.申请文件正文最后标注:“郑重承诺:本公司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4.办理换发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名章(或手印)
(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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