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及中小板上市要求
日期:2013-05-2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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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独立性 |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
规范运行 |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不得有违反法律的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
财务与会计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募集资金运用 |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大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须大于25% 发行后股份总额大于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须大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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