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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上市标准和程序

日期:2013-05-25 20:02 来源: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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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板上市标准
1.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上市前至少三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遵守三年业务纪录规定的先决条件:董事及管理层在上市业务和行业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管理层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维持不变;矿务公司及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务纪录;并无具体规定公司必须集中经营某一项业务,但其核心业务必须符合最低财务要求;申请人必须对公司的业务拥有控制权。
三类测试:
盈利测试:最近一个年度的盈利须达港币2,000万元,而首两个年度的盈利总和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市值(即为股票的市场价值,亦可以说是股票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来的总价值,它包括股票的发行价格和交易买卖价格)于上市时至少达港币2亿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达港币5亿元;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达港币1亿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20亿元。
市值/收益测试: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达港币5亿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40亿元。
2.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5,000万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3.未来展望
没有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提供未来计划和展望的一般声明;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4.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报告;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5.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设立审核委员会;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6.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7.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8.其他考虑因素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不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公开认购部份须作全数包销;公司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二、主板上市程序

 
 
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
呈交上市申请表格(《主板规则》附录五所载A1表格)
连同时间表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用
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1)至(5)条所要求文件,包括:
较完备版本的招股章程连同载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只读光盘(最低限度必须草拟好第三个财政年度的帐目)
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初稿
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
预托协议的初稿(只限预托证券上市)
有关预托协议的法律意见(只限预托证券上市)
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15个营业日
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10)条所要求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的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
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4个营业日
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18)至9.11(23)条所要求文件
提交文件
须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根据《主板规则》第9.11(24)至9.11(2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规则》第9.11(29)至9.11(32)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11时,将根据《主板规则》第9.11(33)条所需的文件送达联交所
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根据《主板规则》第9.11(34)及9.11(38)条所需的文件送达联交所
上市科受理上市申请
拒绝申请
可酌情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推荐上市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批准上市
拒绝申请
可酌情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股份开始买卖

 

三、创业板上市标准
1.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没有盈利要求;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港币2,000万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1亿元;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及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绩纪录;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内,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前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2.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公众持股之市值不低于港币3,000万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25%之间。
3.未来展望
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期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4.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若公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报告可被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5.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设立审核委员会;须有监察主任;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6.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7.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上市时的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8.其他考虑因素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无包销规定;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为了收购资产以配合其业务外,不能发行新股。

 
四、创业板上市程序

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

呈交上市申请表格(《主板规则》附录五所载A1表格),连同时间表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用
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1)至(5)条所要求文件,包括:
较完备版本的招股章程连同载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只读光盘(最低限度必须草拟好第三个财政年度的帐目)
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初稿
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
预托协议的初稿(只限预托证券上市)
有关预托协议的法律意见(只限预托证券上市)
 
刊发招股章程
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11时,将根据《创业板规则》第12.25条所需的文件送达联交所
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根据《创业板规则》第12.26及12.27条所需的文件送达联交所
上市前,提交根据《创业板规则》第6A.21条所要求的合规顾问的承诺
上市科受理上市申请
拒绝申请
可酌情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批准上市
股份开始买卖
上市科进行聆讯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或之前,尽快提交根据《创业板规则》第6A.13条所要求的保荐人声明
于发出原则上批准上市通知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前,提交根据《创业板规则》第12.24条所需的文件

 

附注1:营业日(即联交所的证券交易日)。
附注2:实际审批时间因不同个案而有重大差异,审批时间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申请人的营运规模、所涉及问题的复杂程度、申请人及其专业顾问准备工作的充裕程度以及后者的尽职审查工作的充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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